福州路政大队日常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
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路政大队建设、提高工作效能,树立路政大队良好形象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大队实际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 日常工作责任追究是指路政大队各单位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,大队对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过错、过失而进行的行政责任、经济责任的追究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常工作过错、过失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,在日常工作中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大队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具体工作行为。
第四条 责任认定。
l、丢失上级文件,按秘密等级所造成的后果,由主办人负
主要责任,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。
2、丢失上级批复件、领导批示件的,由主办人负主要责任;
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。
3、丢失票据的,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。
4、丢失款项的,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。
5、贪污私吞公款的,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。
6、滥用公章,违反公章制度的,由承办人负主要责任。
7、盗用公章的,当事人负主要责任,印章保管人负次要责
任。
8、未按时办理公文的,具体环节人负主要责任,承办人负
次要责任。
9、办事质量不高,多次被上级领导指正的,由承办人负主
要责任。
10、私自动用车辆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。
11、车辆使用超出规定范围,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。发生
交通事故时,驾车人承担主要责任,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。
12、未按规定进行路巡的,由当班人员负主要责任,直接领导负次要责任。大队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。
13、路巡时不注重质量,对高速公路违规违章行为已成为事实而未发现、未记录、未上报的,由当班路巡人员负主要责任,直接领导负领导责任;多班次未发现已发生的违规违章事实的,
由最后一个班负主要责任;在发生日到发现日期间的其他班次负次要责任。
14、值班人员离岗脱岗的,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,当班领导负次要责任(时限为3分钟找不到值班员,5分钟找不到待命人员)。
15、按警后,不能按时出动的,按环节追究责任,当事人负主要责任。
16、未按规定请销假的,当事人负主要责任,未按规定批准的,由批准人负主要责任。
17、丢失案卷、办案相关材料的,办案人负主要责任,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。
18、清障收费发生违规收费,路政员负主要责任,清障员负次要责任。清障员直接收费的,收费人负主要责任。
19、凡发生廉政问题的,当事人负全部责任,直接领导负领导责任。
20、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或没有进行交接班的,交班者应继续负责交接工作内容的工作责任,接班人员未及时接班而发生问题的,由交接双方共负责任,接班者负主要责任,但由于交班时交班人的问题未做到符合交班标准时,交班者负主要责任。
21、收款收到假钞的,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。
22、损坏公物的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。
23、丢失公物的,保管人、使用人负主要责任,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。
24、未按大队要求时限完成交办工作、任务、事项的,单位工作由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。承办人负次要责任;直接交办的,由受领人员负主要责任。
25、超出权力范围应向上级请示而未请示的,由权力人负主要责任;请示上级而未答复的,由被请示人负主要责任。
第五条责任追究。责任追究是对发生的事实,进行行政、经济责任的追究。
1、丢失款项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,收款收到假钞的,由当事人赔偿。
2、损坏公物的,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赔偿。
3、丢失公物的,由当事人或保管人照价赔偿。
4、其他责任追究,遵照大队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5、经集体研究的,由决定人员负主要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