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政大队廉政勤政规定
为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,根据省交通厅、路政总队、省福泉公司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精神,结合大队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严格遵守廉洁行政的法律、法规,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接受群众监督。
二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执法过程、处理事务、安排人事活动中索要贿赂,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和办事报酬。
三、在履行公务的活动中必须如实反映情况,实事求是,不歪曲事实真相,光明正大,秉公执法,不谋私利,真正做到为政清廉施政严明。
四、在执行公务时,不得以任何借口巧立名目,获取不正当的收入;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商,以谋取个人私利。
五、各类人员要在掌握必备的知识基础上,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工作,明确自己的业务性质、范围、职责要求、工作程序、法律依据和办事原则。
六、履行职责要踏踏实实,办案办事要认真负责,不得消极度怠工,不得推诿、扯皮,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交办事项。
七、要按照计划和分工抓好落实,有突出性、临时性任务时,要按时限及要求办理。
八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,不准超越权限任意扩大审批范围,不越级、不越权、不侵权,不推卸责任。不准使用非法收据或收款不开票据,中饱私禳,不准违反规定搞“小金库”。
九、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吃喝宴请。
十、各级领导干部要按职责和分工实施组织领导。